9.4 垃圾焚烧发电厂


9.4.1 严禁将带有火种的垃圾卸入垃圾贮坑。
9.4.2 垃圾渗沥液汇集、处理区域应有通风防爆措施。
9.4.3 垃圾贮坑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工作票。
9.4.4 与火力发电厂相同部分的防火和灭火,应符合本规程的相关规定。
 
条文说明
9.4 垃圾焚烧发电厂
9.4.1 垃圾在贮坑内的储存期一般都在3天以上,在储存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可燃性气体,要严格防止火种卸入垃圾贮坑。
9.4.2 堆放垃圾的贮坑内容易产生甲烷、硫化氢等易燃易爆、有毒、有害气体,应加强通风,防止可燃性气体积聚。
9.4.3 垃圾贮坑底部、渗沥液溢水槽进行动火等作业时,应提前进行强制通风,并检测可燃气体的浓度合格,动火作业过程中轴流风机不允许停运。
9.4.4 本章仅对具有自身特点部分作出规定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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